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员工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 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 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22 号;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 号;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32 号;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58 号;
(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7)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8)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部令第 17 号;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2012]77 号文;
(11)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环办 [2012]89 号文;
(1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
(13)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2013〕3 号;
(14)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 年版;
(15)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4]34 号);
(16) 《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具体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