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福建南宫NG28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南宫NG28”,非南宫NG28集团旗下子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擅自以“南宫NG28检测”名义对外宣传并与我司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司就此违法行径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要求福建南宫NG28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将判决结果进行通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南宫NG28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股份公司诉福建南宫NG28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2018)闽01民初254号)做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福建南宫NG28立即停止使用“南宫NG28”企业字号;
二、福建南宫NG28赔偿南宫NG28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叁拾万元;
三、福建南宫NG28承担本案诉讼费5,280元。
本案通过判决的形式对南宫NG28球形商标具有中文“南宫NG28”较高显著性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亦认为2014年南宫NG28集团申请的“南宫NG28”文字商标为“南宫NG28”识别性的强化及延伸,上述法院认可事实对未来其他法院的同类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南宫NG28集团对于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向来实行“零”容忍政策。公司法律合规部已建立利用“南宫NG28”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预警机制并基本将国内绝大多数有傍“南宫NG28”品牌嫌疑的企业筛选出来,后续将针对此类案件继续展开诉讼。
特此通告!
南宫NG28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