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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1371

    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白杨    完成日期2019.11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内医疗科技中心5号楼第46

      联系人

      徐宏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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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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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因素:二氯甲烷、乙酸乙酯、正己烷、戊烷、甲醇、紫外辐射、乙腈、异丙醇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微波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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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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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相关行业,接近第五大类中第(一)小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所在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

      结合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进行分析,以及对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危害程度定性为一般。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该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人员接触的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计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建项目运行后,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项目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③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④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应急救援设施

      建议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做好洗眼器的设计,包括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洗眼器水压调节适当,一般在0.2MPa~0.6MPa,防止水压过小影响使用,水压过大冲伤眼睛,造成二次伤害。另外洗眼器附近张贴洗眼器提示标识,制度中应规定洗眼器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在正常压力范围内使用。

       3、人机功效学措施

      为避免工人长期使用不符合人机功效设计的装置设备,建议参照《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GB/T13379-2008)、《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4-1993)等进行装置、办工座椅的人体工效学设计。

       

    • 技术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直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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