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5.7
单位名称 |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 |
地址 |
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东环路1号 |
联系人 |
吴老师 |
工作内容 |
时间 |
人员 |
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2025.6.28 |
张增科、白杨 |
于海峰 |
采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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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微波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
合格率% |
物理因素 |
6 |
6 |
100% |
化学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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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分类结果,结合拟建项目原辅料的使用种类、毒理学资料、生产工艺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本次评价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期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建议建设项目加强对外委单位及承包商的作业管理,在本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外委作业应要求其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报告建议:
1.完善评价依据;
2.完善类比企业的可比性分析;
3.补充电磁兼容实验设备微波辐射的辨识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