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4.12
单位名称 |
郑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地址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豫州大道以东、兖州路以西、比亚迪路以北 |
联系人 |
王屹立 |
工作内容 |
时间 |
人员 |
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2024.9.25-9.29 |
张增科、董建朝 |
王屹立 |
采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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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聚丙烯粉尘、聚氯乙烯粉尘、其他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铜烟、碳酸钠、乙酸、二甲苯、乙苯、氢氧化钠、乙酸丁酯、甲乙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二氧化锡。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
合格率% |
物理因素 |
36 |
34 |
94.4% |
化学因素 |
19 |
19 |
100% |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相关行业,拟建项目属于C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本次评价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期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拟建项目应单独明确详细列支职业病防治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落到实处。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应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拟建项目作业制度为2班2倒,劳动者每班作业时间12h,每周工作6天,不符合劳动法要求,不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建议在设计阶段优化作业班制,缩短劳动者作业时间。
运行期间,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经常性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补充完善并落实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外委作业应与承包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报告建议:
1、完善化学有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2、完善类比项目的可比性分析;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