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规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本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企业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并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事件进行迅速、科学的处置,以有效地避免或减轻突发性环境事件产生的环境危害,并加强本公司与政府应对工作的衔接,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主席令第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主席令第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16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
(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7号);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年4月生效)(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执行,部令第15号)。
1.2.3 天津市相关法规、条例
(1)《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实施;
(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2020年9月25日修订);
(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4年7月1日实施(2020年9月25日修订);
(4)《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1号);
(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号);
(7)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企业版)》的通知(津环保监[2021]229号);
(8)《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5]40号);
(9)《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第35号);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10)《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2.4 其他文件
(1)《天津合兴吉野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津武审环表[2024]8号,2024年2月);
(2)企业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合兴吉野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和畅路15号1号厂房)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在建立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如下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根据事故等级,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故处置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到来之前,事发地政府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的以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抢险救援、现场管控等措施。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天津合兴吉野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